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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張福安蘇茂秋蘇達志顏南全黃熙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上字第五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僅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乙○○、甲○○等二人,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而係與上訴人同造之當事人,乃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黃 熙 嫣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於民國 85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