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上字第五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僅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乙○○、甲○○等二人,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而係與上訴人同造之當事人,乃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