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
- 上訴人
- 仟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萬枝
- 被上訴人
- 頂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春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五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主張兩造間之購置電視監控、音響、閉路電視、攝影機等設備及安裝工程、器材等工程合約,其工程款及追加工程部分之工程款,均已付清,而追加工程迄今尚未完成云云。核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不當,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