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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吳啟賓洪根樹謝正勝劉福來黃熙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張麗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九四號)擴張之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就原審所為駁回其擴張之訴部分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又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先後以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五號、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於民國 85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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