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九四號)擴張之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就原審所為駁回其擴張之訴部分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又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先後以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五號、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