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源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武秀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勞上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於本院擴張上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擴張聲明部分之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擴張聲明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第二審關於誤餐伙食費、退休金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十六萬元本息、二十一萬元本息(見原審卷第一六頁反面、七一頁正面、一四八頁正面)。經原審判決駁回其上訴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竟聲明廢棄原判決該敗訴部分,改判命被上訴人給付誤餐伙食費十六萬二千元本息、退休金二十二萬五千元本息。其中超過十六萬元本息、二十一萬元本息部分,為在本院擴張上訴之聲明。依首開規定,此項擴張聲明部分之上訴,自屬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聲明之上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