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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范秉閣朱錦娟許澍林吳正一顏南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源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秀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勞上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於本院擴張上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擴張聲明部分之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擴張聲明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第二審關於誤餐伙食費、退休金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十六萬元本息、二十一萬元本息(見原審卷第一六頁反面、七一頁正面、一四八頁正面)。經原審判決駁回其上訴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竟聲明廢棄原判決該敗訴部分,改判命被上訴人給付誤餐伙食費十六萬二千元本息、退休金二十二萬五千元本息。其中超過十六萬元本息、二十一萬元本息部分,為在本院擴張上訴之聲明。依首開規定,此項擴張聲明部分之上訴,自屬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聲明之上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顏 南 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於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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