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號
- 上訴人
-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宣建生
- 訴訟代理人
- 李新興律師
- 被上訴人
- 力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夢芙
- 參加人
- 黃淑芬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九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美國FALCO DATA PRODUCTS INC (下稱FALCO 公司)長期向伊訂購PCB ASSY MONITOR MODB & PCB ASSY INFINITY 產品,指定其中零組件返馳變壓器(FBT )須向被上訴人採購,伊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七日、二十一日及六月四日先後向被上訴人訂購返馳變壓器八千三百零九只,被上訴人僅於八十年六月十日交貨六百八十八只,其餘七千六百二十一只則未交貨,致伊對FALCO 公司之訂單未能順利交貨,中斷供貨三個月,損失預期利潤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二萬三千一百九十八元,應由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扣除伊應給付之貨款一百二十四萬零六百二十二元後,被上訴人應給付伊九十八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元等情,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並自八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伊並未接受上訴人上開三項訂單,且上訴人所接之FALCO 公司之訂單未被取消,既未受損害,即不得請求伊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上訴人就其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據提出FALCO 公司之訂單、指定文件、結算清單、上訴人之訂購單、八十年一月至五月間出貨數量明細表、發票及被上訴人之交貨單為證。惟查上訴人致被上訴人之訂單,未能證明已為被上訴人所確認,且該訂單僅記載數量、價格、總價等項,並無交貨期限之約定,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有遲延交貨之情事,則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能完全交貨為由,通知被上訴人解除契約應不生解約之效力。又上訴人提出之FALCO 公司之訂單及指定文件,固能證明FALCO 公司有向上訴人訂貨,並指定應使用被上訴人生產之零組件之事實,惟據證人即FALCO 公司職員楊祖安證稱:被上訴人公司倒閉,另外找廠商供應零組件,中間只有停下來出貨云云,足見FALCO 公司與上訴人於知悉被上訴人倒閉而無法繼續供應其所需零組件後,乃尋求其他廠商之產品替代,FALCO 公司並未取消其對上訴人之訂單,自無喪失預期利益可言,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所失利益,顯屬無據,不應准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查被上訴人在事實審主張:伊與FALCO 公司間之契約,係約定由伊長期供應FALCO 公司監視器及其零件,並由FALCO 公司指定須採用被上訴人公司所產之返馳變壓器為零組件,伊自八十年一月至五月間向被上訴人訂購返馳變壓器製造監視器產品交與FALCO 公司,平均每月為四千六百四十具。伊與被上訴人及其他供應零件廠商間之交易方式,係由伊下單,並以口頭連繫後,被上訴人等即應依訂單交貨,被上訴人在八十年一月至五月間亦均依此方式交貨。被上訴人公司在八十年六月十日倒閉後,即未能交貨,經伊洽詢FALCO 公司另覓貨源,至八十年十月始恢復向FALCO 公司交貨,其間三個多月中斷交貨,使伊喪失完成一萬三千八百具監視器及其零件交易之預期利益,乃被上訴人未依約交貨所致,不能謂FALCO 公司未取消上開七千六百二十一只產品之訂單,伊即未受有減少預期利益之損害云云,並提出上訴人八十年一月至五月出貨明細表、訂單及廠商證明書為證(見一審卷一○四-一頁、二審卷二三至四三頁),核與兩造間就系爭七千六百二十一只返馳變壓器之買賣契約是否業已成立﹖被上訴人有無違約及是否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攸關,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遑查明上訴人之主張是否屬實,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何以不足採取之意見,即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