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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二號

宣告破產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吳啟賓洪根樹謝正勝劉福來黃熙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二號

抗告人
騎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鼎倫

右抗告人因宣告破產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再字第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其目的在請求廢棄不利於己之確定裁定,代以利己之裁定,故受有利裁定確定之當事人,自無許其聲請再審之餘地。查本件破產事件係由抗告人騎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宣告其破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循其聲請裁定宣告其破產,原法院裁定予以維持,抗告人自屬受有利確定裁定之當事人,依首開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雖非以此為理由,但其結果並無二致,原裁定仍可維持。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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