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吳啟賓洪根樹謝正勝劉福來黃熙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號

抗告人
楊明賢

右抗告人因與張金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補正上訴或抗告要件之欠缺,須在法院合議庭為評決及第一審法院獨任法官製作裁定前為之,此為本院歷來所持之見解。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四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因於同年月十七日以抗告人之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人雖稱伊已於同年月十八日補正所欠繳之裁判費云云,惟依前揭說明,抗告人補正上訴要件之欠缺,既在原法院裁定評決之後,其上訴仍屬不合法。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號於民國 8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