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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三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劉延村徐璧湖劉福聲袁再興許朝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三號

抗告人
鉦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憶里
抗告人
甲○○

        吳傑威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

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再字第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抗告人對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七二○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原法院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法院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法官 許 朝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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