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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一六號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吳啟賓洪根樹謝正勝劉福來黃熙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二

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未依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裁判,合先敍明。次按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一六號於民國 85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