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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

給付貨款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蕭亨國吳正一楊隆順陳淑敏劉福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
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鏗
被上訴人
晟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清

        (即林有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五號裁定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福 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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