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
- 上訴人
-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美玲
- 被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東方皇家公司(Oriental King Limited )
- 法定代理人
- 露西‧昌化L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及不公平,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