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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徐璧湖劉福聲袁再興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嘉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晉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現為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所謂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如無法官資格之人參與辯論裁判,參與辯論裁判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或未參與辯論之法官參與裁判等情形是。」本院三十三年上字第六五三五號亦著有判例。查本件原審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參與辯論之法官為梁孟珍、楊明章及王惠一,法官徐宏志並未參與言詞辯論,有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可憑(見原審卷第三十八頁)。惟依判決書之記載却由法官徐宏志參與原審之裁判。依上開說明,原判決法院之組織為不合法,顯然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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