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
- 上訴人
- 林 次 郎
- 上訴人
- 林 武 雄
- 被上訴人
- 華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關和彥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
院判決(八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第二審判決所列之當事人始得為之。本件上訴人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當事人(原法院係以其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逾期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