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聲明承受訴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8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蕭亨國吳正一鄭三源楊隆順陳淑敏

  • 當事人
    甲○○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億豐窗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五號 上 訴 人 甲 ○ ○ 被 上訴 人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志 鵬 被 上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國 琦 被 上訴 人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西峰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被 上訴 人 億豐窗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  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候西峰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侯西峰為被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 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如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經本 院七十六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在案。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在本院裁判後始發現 有當然停止之原因者,應由本院調查其應行承受訴訟之人,對之命為承受訴訟,亦據 本院六十八年度第三次民事庭庭長會議作成決定。本件被上訴人國揚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即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謝林曼麗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 本院裁判前之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卸職,由侯西峰繼任,有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 足稽。依前開說明,其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本院裁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 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鄭 三 源法官 楊 隆 順法官 陳 淑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五…」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