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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

撤銷暴利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福安蘇茂秋蘇達志顏南全葉賽鶯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

上訴人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美玲
被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東方皇家公司(Oriental King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露西‧昌化L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及不公平,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於民國 8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暴利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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