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
- 上訴人
- 金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秋菊
- 被上訴人
- 德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龍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六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始於所提上訴理由狀,對被上訴人聲明上訴,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