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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吳啟賓洪根樹謝正勝劉福來許朝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

上訴人
金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秋菊
被上訴人
德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龍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六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始於所提上訴理由狀,對被上訴人聲明上訴,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許 朝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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