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號
- 上訴人
- 華僑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傳通
- 訴訟代理人
- 景熙焱律師
- 被上訴人
- 博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玉
- 被上訴人
- 羅興輝
右當事人因請求損害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四五五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