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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蕭亨國吳正一鄭三源楊隆順陳淑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

上訴人
楊文獻
訴訟代理人
許士宦律師
被上訴人
郁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二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並未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原第二審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復係維持第一審判決,依上開規定,上訴人自不得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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