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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一號

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福安蘇茂秋蘇達志顏南全葉賽鶯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一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

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一一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八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張文嘉律師住居原法院所在地,且曾經上訴人授與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之特別代理權,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八十六年五月廿八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八十六年五月廿九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一號於民國 8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