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二號
- 上訴人
- 甲○○即中港
- 訴訟代理人
- 朱慧真律師
- 被上訴人
- 廣勁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榕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指摘原審未依職權調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究為謝麗榕或林耀昇,被上訴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云云。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謝麗榕,原審以謝麗榕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據而為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