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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三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吳啟賓洪根樹謝正勝劉福來黃熙嫣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三號

上訴人
啟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伯
訴訟代理人
王廷堯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再審判決(八十四年度再字第六○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三年度上字第六二一號及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審判決予以駁回,係以: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固得提起再審之訴,但當事人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或該證物如經斟酌不能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則不得提起,觀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三款之規定即明。本件再審原告以再審被告於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出具之授權書影本作為新證據,提起再審之訴,惟該證物於前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存在,且為其時再審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蔡錦湖所明知,既不為主張,自不得於判決確定後再行主張。又依該授權書記載,再審被告授權蔡錦湖處理之資產為坐落臺中縣外埔鄉○○○段四八○、四八八、一八三、一八三-二、-三、-七、-十三、-十六、二○

六、二○七、一八○、一八一、五四二、五四二-一、-三、-六、-七、-八、-

九、-一○、五四三、五四三-一、-三、-四、-六、-八、-九、-十一號土地,並不包括兩造訟爭之標的物,即同段五一四、五一七-一、-二、-四、五一八-

三、-四、-七、-九號八筆土地。雖該授權書載有「其他漏列地號」等字樣,但系爭八筆土地係移轉登記予再審原告所有,而非移轉登記予蔡錦湖,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稽,而再審被告係將土地信託登記予再審原告,使其管理,以變賣償債等情,則經證人林永泉、張啟志、黃君靖於前訴訟程序證述明確。蔡錦湖為再審原告當時之總經理,再審被告將系爭土地信託登記予再審原告後,再授權蔡錦湖,俾處理受託業務,要與事理無違。再審原告據授權書主張信託關係存在於再審被告與蔡錦湖間,而非再審被告與再審原告之間,尚無可採。系爭授權書既不足資為兩造間無信託關係之認定,再審原告以之為新證據,提起再審之訴,即屬無理由。至於訴外人林永泉與蔡子伯訂立之買賣契約,林永泉與訴外人蔡子堃訂立之買賣契約,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業已提出;前開買賣契約之標的物係與其餘系爭土地同時辦理移轉登記,其餘系爭土地直接移轉登記與再審原告所有,該二筆土地則先移轉登記予蔡子堃,再移轉登記予再審原告,有原地主林永泉之證言可稽,應認係在信託範圍內。再審原告據此主張與再審被告間無信託關係存在,亦無理由。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應予駁回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查:上訴人在原審陳稱:授權書影本係於前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尚未收到判決之前,無意中檢出者,其原本經追查可能係七十六年十二月間蔡子伯向臺中縣外埔鄉公所申請發給耕農身分證明時提出,事隔十餘年,早已忘懷,故未能於前訴訟程序中檢出使用等語(見原審卷三二頁正面、六五頁反面、九○頁反面),此與授權書是否得為發見之新證據,據以提起再審之訴之判斷攸關。原審未說明上訴人此項陳述何以不能採信,即認上訴人於前訴訟程序已知有此一證物,而不為使用,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斷,自嫌疏略。上訴人在原審又主張:伊近日向大甲地政事務所閱覽相關登記文件時發見,與系爭土地同段之四八○、四八八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七十四年度執四字第三九六四號執行事件拍賣,四八○號土地係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以下同)九十九元拍定,四八八號土地則以每平方公尺九十八元拍定,折算每坪賣價,四八○號為三百二十七元,四八八號為三百二十四元,足證證人張啟志於前訴訟程序證稱:六十九年間,系爭土地每坪二千元云云為不實,原確定判決依其證言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斷,自有未洽。前開大甲地政事務所之登記文件足為新證據,請向該所函查該資料,並調閱前開執行案卷等語(見原審卷四七頁正面、五九頁正面及反面)。原審就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未予斟酌,即駁回上訴人之再審之訴,其判決理由亦有不備。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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