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七號
- 上訴人
- 欣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 文 豪
- 被上訴人
- 甲○○○
乙 ○ ○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四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本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三六號判例參照)。查,本件上訴人關於賠償金部分於原審已獲勝訴之判決,就此部分上訴人自無上訴權。上訴意旨,猶聲明廢棄原審關於此部分之判決,於法即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