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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六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8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吳啟賓洪根樹謝正勝劉福來黃熙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六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宏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善和
訴訟代理人
錢國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臺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㈣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判決者,自無許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餘地。本件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金新台幣二千萬元本息部分,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該部分被上訴人敗訴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受不利之判決,竟對之提起上訴,於法即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六號於民國 8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