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徐璧湖劉福聲袁再興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
鴻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連鄭濱
上訴人
卓鍚鈴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三三一號)假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