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
- 上訴人
- 鴻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連鄭濱
- 上訴人
- 卓鍚鈴
- 右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三三一號)假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