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6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八號 再 抗 告人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代 理 人 陳玲玉律師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惠來國際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四 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如非以其違 背法令為理由,自難認為合法。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核其再 抗告狀所載內容,係就抗告法院所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 而未具體表明原裁定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法官 朱 錦 娟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王 錦 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