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八五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蕭亨國吳正一鄭三源楊隆順陳淑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八五號

再抗告人
宏邦環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鎮球

右再抗告人因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八三九號),提

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某地方法院認其無管轄權,以裁定移送訴訟於他法院管轄,該管高等法院認某地方法院有管轄權,以裁定廢棄某地方法院裁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立法精神,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相對人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對再抗告人提起訴訟,該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依職權移送該訴訟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原法院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因以裁定將該地方法院裁定廢棄。依首揭說明,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乃再抗告人竟對之聲明不服,自屬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八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