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八號
- 上訴人
- 黃帝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在俊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微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八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
左:
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八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