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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朱錦娟蘇茂秋蘇達志顏南全葉賽鶯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
黃帝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在俊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上訴人
微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八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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