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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三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朱錦娟蘇茂秋蘇達志顏南全葉賽鶯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
巨港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金鈺
被上訴人
昇興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夢明
訴訟代理人
黃昭熙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裁定(八十

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九號)理由欄第四行及第五行所載「八十五年」均應更正為「

八十六年」,特此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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