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
- 上訴人
- 張吳銀治
- 上訴人
- 張 金 火
- 上訴人
- 張 春 貴
- 上訴人
- 張 齡 之
- 上訴人
- 張 麗 雲
- 上訴人
- 張 清 貴
- 被上訴人
- 陳 木 全
陳 錦 清
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廢棄。
理由
按承受訴訟,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縱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亦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查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張發明於本件訴訟繫屬前業已死亡,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上訴人於第二審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謂為有理由。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竟認其得承受訴訟,進而對之為判決,自有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