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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

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奇福許朝雄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張吳銀治
上訴人
張 金 火
上訴人
張 春 貴
上訴人
張 齡 之
上訴人
張 麗 雲
上訴人
張 清 貴
被上訴人
陳 木 全

       陳 錦 清

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廢棄。

理由

按承受訴訟,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縱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亦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查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張發明於本件訴訟繫屬前業已死亡,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上訴人於第二審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謂為有理由。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竟認其得承受訴訟,進而對之為判決,自有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於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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