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
- 上訴人
- 美商凱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銘道
- 被上訴人
-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士豪
- 訴訟代理人
- 趙艷玲
右當事人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二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