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
- 上訴人
- 勝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旺
- 被上訴人
- 忻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廷輝
右當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八一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