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一號
- 上訴人
- 郭燦鑌
- 訴訟代理人
- 王 善
- 被上訴人
- 蔡權能
- 被上訴人
- 美商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燊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四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酌定過失相抵之賠償金額不當為理由,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