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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一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徐璧湖劉福聲黃秀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一號

上訴人
力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澐
訴訟代理人
林大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政雄律師

右當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三一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尤清更易為蘇貞昌,並經蘇貞昌為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尚無不合,先予敍明。次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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