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九號
- 上訴人
- 許明珠
- 上訴人
- 許素珠
- 上訴人
- 許麗紅
- 上訴人
- 許麗珠
- 被上訴人
-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石津池
- 訴訟代理人
- 許景鐿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額數,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經司法院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以命令增加為十五萬元,折合新台幣為四十五萬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四十二萬零一百四十四元,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事件,上訴人對於不得上訴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