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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一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徐璧湖劉福聲李彥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一號

上訴人
金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被上訴人
王運富

        王 蘭

        林振邦

        李榮華

        陳美蓮

        劉啟賢

        謝文峰

        譚秋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台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八八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李 彥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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