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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五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奇福許朝雄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明人
唐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儀

右聲明人因與廣衡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

月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七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當事人對該事件終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對於本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裁定,聲明異議,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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