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五號
- 聲明人
- 唐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儀
右聲明人因與廣衡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
月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七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當事人對該事件終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對於本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裁定,聲明異議,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