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九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奇福許朝雄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九號

上訴人
范世明
被上訴人
裕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銓
被上訴人
陳滿帆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六六七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追加。本件上訴人於原法院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新台幣(下同)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元及其利息,經原法院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五十三萬九千二百六十三元及其利息,其中超過之十二萬四千七百四十三元及其利息部分,核屬訴之追加,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