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朱錦娟蘇茂秋蘇達志顏南全葉賽鶯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六號

上訴人
智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通
被上訴人
李榮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因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謝明通前於民國七十六年間委託訴外人陳太郎代建廠房而與之協商清償債務事宜,乃由上訴人於七十八年九月八日立具「切結書」交與陳太郎,承諾願於十日內向陳太郎清償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六十七萬一千元。惟屆期未為給付後,陳太郎已於八十四年九月二日將其中八百九十六萬八千元之債權轉讓與伊,以抵償陳太郎欠伊借款七百萬元之本息。嗣經伊通知,上訴人竟拒不清償。爰再以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受讓上開債權之通知,依債權讓與及切結書之法律關係,伊即得向上訴人為請求等情,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伊八百九十六萬八千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八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伊與訴外人陳太郎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系爭切結書亦非伊所立,自非真正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有其提出之切結書、代建廠房契約書、讓渡書等件為證,並經證人陳太郎結證屬實。上訴人雖以系爭切結書非真正等情詞為抗辯,惟該切結書上所蓋上訴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謝明通之印文均為真正,既分據原法院八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三號謝明通與陳太郎間損害賠償事件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九四二號陳太郎偽造文書案件囑託憲兵學校鑑定無異,上訴人對該印章之真正復不爭執,即不得以「謝明通」之簽名字跡或有模仿之疑,任指切結書非屬真正。

其空謂:因辦理廠房過戶,將印章交與陳太郎保管(切結書上之印章非上訴人所蓋)云云,亦不足採。是依切結書所載:「立切結書人:智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代表人:謝明通,於七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委託陳太郎……代建廠房一棟……致陳太郎損失至鉅,今經雙方協議願每坪補償一萬九千元,以四百七十二坪計算共八百九十六萬八千元,連同代建工程尾款五百七十萬三千元,計一千四百六十七萬一千元,同意在十日內以現金付清」等內容觀之,顯已明示上訴人與陳太郎間之真意,上訴人自有給付陳太郎一千四百六十七萬一千元之義務。縱切結書尚有:「屆時如不履行所約束……七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所訂代建契約書解除,所有債務或與他人有任何糾紛全部由謝明通負責理清……」等記載,然與陳太郎訂立代建契約書者係謝明通個人,非上訴人公司,且上訴人不履行給付前述款項義務時,即屬違約,果欲解除契約,其解除權應在陳太郎,非上訴人。於陳太郎未行使解除權前,殊難謂上訴人與陳太郎間已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至陳太郎本於其與謝明通間之代建契約,是否應返還謝明通之溢付款或賠償損害,均與系爭切結書之法律關係無涉。從而,被上訴人以其曾受讓陳太郎就系爭切結書所載債權中之八百九十六萬八千元,並經通知上訴人。乃依債權讓與及該切結書所生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八百九十六萬八千元之本息,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為原審心證之所由得,因予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其聲明,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查上訴人係依其所立具之系爭切結書而獨立負擔債務,該切結書既未將陳太郎與謝明通間訂立之代建契約書列為切結書內容之一部分或以之為附款,則上訴人是否為代建契約書之當事人或陳太郎有無履行代建契約書所約定之義務,即不影響系爭切結書之效力。切結書上之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謝明通之印章皆屬真正,為原審所合法認定之事實,依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該蓋章應與簽名有同等之效力。不論「謝明通」三字是否為其本人親自簽具,均無從推翻原審所認定之事實。上訴論旨猶以:系爭切結書上之「謝明通」簽名字跡係他人模仿所作,可見切結書非屬真正。上訴人並非該切結書或代建契約之當事人,與訴外人陳太郎間不可能有債權債務存在等陳詞,指摘原審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為不當,聲明廢棄原判決,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