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號
- 上訴人
- 大震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順和
- 被上訴人
- 伍陳笑
右當事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六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