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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徐璧湖劉福聲李彥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號

上訴人
大震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順和
被上訴人
伍陳笑

右當事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六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李 彥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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