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一號
- 上訴人
- 虹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秋麗
- 被上訴人
-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 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至八十四年一月間,自伊購買沖印材料,總價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四萬一千六百七十四元,伊已依約交貨,惟上訴人尚有貨款三百三十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三元未付等情,因依買賣關係,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八十三年六月至同年十二月間所交付之九四BX-MR漂白定影劑、CD-R Prof補充液顯影藥水與相材,因欠缺保證之品質,且九四BX-MR藥水之比重值僅一‧○七二,未達正常之一‧○八三,造成伊沖洗之相片有重大瑕疵,而遭受重大損失,伊自得依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並與系爭貨款相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八十三年十一月至八十四年一月間向伊購買包括CD-R Prof補充液顯影藥水、九四BX-MR漂白定影劑及相材等沖印材料,總價三百四十四萬一千六百七十四元,伊已依約交貨,惟上訴人尚欠貨款三百三十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三元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對帳單及統一發票存根聯為證,堪信為真實。上訴人雖以系爭沖印材料欠缺所保證品質,具有重大瑕疵等語相抗辯,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第一審依上訴人之聲請,通知第三人恒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技術人員許鶴文、台灣柯達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技術人員楊明憲、篤志貿易有限公司指派之技術人員賴定結與江建昌、佑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技術人員薛賢良、宜坊企業有限公司指派之技術人員陳立學等人,及鑑定人世界新聞傳播學院平面傳播科技系攝影組、中國文化大學新聞暨傳播學院印刷傳播學系、國立台灣藝術學院印刷藝術系,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在台北縣汐止鎮○○街五二巷七號上訴人公司現場,鑑定系爭九四BX-MR漂白定影劑及 CD-RProf補充液顯影藥水之比重值與PH值是否合於約定品質及有無瑕疵,並當場詳加測試,製有勘驗筆錄可稽。該鑑定測試用之九四BX-MR藥水係八十三年六月至同年十二月間進貨,距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測試時,相隔長達一年六月至二年之久,被上訴人於測試時已指稱使用之藥水過期,且當場啟封測試之批號七二五八三N 藥水,其保存期限更至八十四年六月滿期。從而證人楊明憲雖證稱:藥水一般都沒有標明使用期限;許鶴文證稱:藥水一般都沒有註明有效期間,都是六個月內使用完畢;賴定結、江建昌則證稱:就測試之柯尼卡相材以上述藥水沖印,全透明片沒有曝光,直接感光沖洗出來,整張皆為深淺藍色,有條紋之現象,係藥水作用效果不完全所致,否則應為黑色,惟藥水開封後,有效期間約一週至二、三週各等語,仍不能據以認定測試時當場以上開之藥水混合沖洗後,所得透明片中出現白色條紋,係因藥水作用不完全所致。且查上開測試之結果,究係因藥水作用不完全或係藥水過期及保存不良等因素所造成,尚欠明瞭,自難認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沖印材料於交付時具有瑕疵存在。末查九四BX-MR藥水之比重值早在西元一九九三年即已調整為一‧○七二,有被上訴人西元一九九四年七月出版之原廠技術資料可按。上訴人援引西元一九九○年三月之舊技術資料,指正常之比重值係一‧○八三正負○‧○○三,抗辯系爭藥水有瑕疵,亦無可取。又CD-R Prof 藥水之補充率(即耗損率)為每平方公尺二一五毫升至六四五毫升不等,視機器之工作量因素而定,為上訴人所不爭,復有被上訴人所提技術資料可稽。則上訴人抗辯其於正常工作量下,沖洗耗損率約三二二毫升,較二一五毫升,高出許多,亦影響沖洗照片之品質等語。三二二毫升耗損率既在許可範圍內,尚難據以認定該藥水存有瑕疵。況上訴人非被上訴人之專賣店,無使用被上訴人藥水及相材之義務。且兩造交易往來已三年有餘,倘被上訴人交付之藥水及相材具有瑕疵,何以上訴人未要求更換,且繼續進貨達三十餘次﹖足證上訴人抗辯系爭CD-R Prof、九四BX-MR藥水及相材,有重大瑕疵,致伊受損失,被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與伊所欠貨款相抵銷云云,尚非有據。被上訴人依買賣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並無不合,為其心證所由得。復說明對上訴人其他抗辯及舉證之取捨意見,爰維持第一審所為命上訴人給付貨款本息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陳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尚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