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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87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曾桂香劉延村徐璧湖劉福聲黃秀得
  • 法定代理人
    麥銘道、尹士豪

  • 上訴人
    美商凱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 上 訴 人 美商凱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銘道 被 上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士豪 訴訟代理人 趙艷玲 右當事人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二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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