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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87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曾桂香劉延村徐璧湖劉福聲黃秀得

  • 當事人
    奕統營造有限公司劉士榮寶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省北區水資源局(即台灣省石門水庫管理局之承受訴訟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號 上 訴 人 奕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亦統 上 訴 人 劉士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上 訴 人 寶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山 被 上訴 人 台灣省北區水資源局(即台灣省石門水庫管理局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景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九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台灣省石門水庫管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與台灣省水利局 第十工程處合併而設立台灣省北區水資源局,並由楊景德任法定代理人,台灣省北區 水資源局聲明承受訴訟,尚無不合,先予敍明。 次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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