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7 年 09 月 0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號 上 訴 人 奕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亦統 上 訴 人 劉士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上 訴 人 寶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山 被 上訴 人 台灣省北區水資源局(即台灣省石門水庫管理局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景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九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台灣省石門水庫管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與台灣省水利局 第十工程處合併而設立台灣省北區水資源局,並由楊景德任法定代理人,台灣省北區 水資源局聲明承受訴訟,尚無不合,先予敍明。 次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