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7 年 10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四號 上 訴 人 力隆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亮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上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士豪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八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間辦理「新竹市光復國宅社區新建工 程鋁門窗、百葉窗、橫拉窗與材料(責任施工)」之公開招標事宜(下稱系爭工程) ,伊於同月九日領標及繳交押標金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並於同月十五日以一千 九百九十九萬零一百八十七元之價格得標。伊得標後已將鋁門窗立面圖、產品品質證 明書、表面處理色卡、協力廠證明書等件送交被上訴人確認。詎雙方於洽談訂約中就 圖說內所載「原廠出廠證明」之定義及應使用之鋁料規格發生爭執,被上訴人竟於同 月二十六日函催伊限期七日內繳交不足之履約保證金及辦理契約簽訂手續,並於同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函知沒收伊上開押標金暨取消伊之得標資格,隨即另行招標或議價, 由其他廠商承作,被上訴人對系爭工程客觀上顯陷於給付不能之狀態。又該工程對外 招標實際上係由被上訴人進行綁標,且片面解釋「原廠出廠證明」之定義,復提出投 標須知圖說所未規定之「鋁門窗工程施工說明書」圖為正式契約之內容,伊因無法接 受始遲延簽訂系爭工程契約,此乃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被上訴人沒收該押 標金尚有未合。伊已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上訴人於七日內履行締 約,逾期即告解約,並以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自應返還 上開押標金等情,爰依契約解除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伊一百萬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洽談訂約時並未要求被上訴人檢附鋁門窗原廠出廠證明書, 亦未提出鋁門窗工程施工說明書作為訂約之內容。該工程招標純因上訴人低價搶標, 事後預計不堪虧損,始未依限辦理簽約手續,伊本於投標須知沒收上開押標金及取消 上訴人得標資格,另轉包與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負責承作, 委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上訴人主張伊繳交押標金一百萬元標得 系爭工程,被上訴人認伊不能按期與之締約乃沒收該押標金及取消伊得標資格等事實 ,已據提出投標須知及圖說為證,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固足信為真實。惟依應列為 兩造契約附件之投標須知第十六條第七項記載:「材料進場需附指定廠牌出廠證明」 暨該須知所附之施工圖說一註明:「本工程全部鋁門窗均採用力霸(中華)本廠產品 ,驗收時以本圖擠型斷面為準,並附原廠出廠證明」等情觀之,已見投標須知明定材 料進廠時需附指定廠牌出廠證明,自係指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霸公司)或 中華公司本廠產品之出廠證明無疑。上訴人提出力霸公司出具之協力廠證明書祇證明 上訴人為力霸公司門窗部技術輔導中部地區之協力廠商而已,上訴人自己製造之鋁門 窗產品顯無從取代力霸公司本廠製造之產品。是上訴人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簽訂 契約前,提出力霸公司協力廠證書,要求被上訴人認可,顯係欲以自己製造之鋁門窗 產品,變更投標須知所指定之廠牌,被上訴人不予同意,自難謂有違約情事。且系爭 工程鋁門窗應採用力霸或中華公司本廠產品,係業主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 下稱住都局)發包與被上訴人之工程契約所指定,依投標須知第七條第四、五項規定 ,上訴人於投標前原應詳細了解評估慎為,並於得標後確實遵行,此對被上訴人就鋁 門窗部分之招標而言,即無圖利力霸或中華公司之可言,要難謂有何綁標或違反審計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或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之情事。又投標須知所附 施工圖及住都局之原設計圖並未註明使用鋁門窗氧化膜厚度,有住都局北區工程處八 十六年二月三日(八六)都北工字第七三八號書函可稽,而上訴人提出之鋁門窗工程 施工說明書註明住建-四○六(一審卷四○頁),住都局北區工程處又函復該施工說 明書係該處八十三年元月編印「施工說明書彙編」之一部分,以作為該處發包各項工 程執行之依例,亦有該工程處八六住都工字第○六一七○七號函足按。被上訴人既否 認該鋁門窗工程施工說明書係其提出,上訴人復不能證明兩造於洽談簽訂契約時被上 訴人有要求將此施工說明書列為契約之一部。且依投標須知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得 標廠商應配合工地現場及相關施工圖說,於施工前製作施工詳圖逕送業主核可後,方 得憑依施工,此所謂業主,自係指住都局而言。被上訴人本應於施工前始應製作施工 詳圖逕送業主核可,被上訴人於洽談簽訂契約時,應無要求上訴人提出施工詳圖之必 要,乃上訴人竟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約前提出鋁門窗立面圖註明氧化膜厚度為 u顯然係提出對其最有利之條件,以期獲得被上訴人之認可,被上訴人不予同意, 更難認有違反投標須知之約定。再者,鋁門窗氧化膜厚度係保護鋁門窗免受腐蝕,依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訂定之等級,原有6、、、、、u等六級,該等級顯係 該鋁門窗品質之分級規定,被上訴人投標須知所附施工圖既未註明鋁門窗氧化膜之厚 度,依民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上訴人亦應給付中等品質之物,被上訴人於洽談簽 訂契約時,縱有要求該氧化膜厚度為u,亦難謂為不合,故上訴人自不能藉詞被上 訴人不同意其所提之條件而拒絕簽約。次查投標須知第十二條約定:「得標廠商應於 本公司決標日起七日內備妥一切簽約所需文件,並繳足決標金額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 金,前來本公司辦理訂約手續,逾期未辦理訂約手續者,即取消得標資格並沒收其押 標金重新開標」云云,上訴人係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得標,旋於同月二十二日藉詞 中秋節彈性休假日及窗型設計之確認製造、工程進行細則之協議等由,向被上訴人發 函要求更換訂約日期,經被上訴人於同月二十六日復函催告其於文到七日內繳交押標 金轉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金額,辦理契約書簽訂手續,逾期不為訂約手續,即依規定 取消得標資格沒收押標金,嗣上訴人收受該復函後,乃於同月二十九日提出上述有違 系爭工程投標須知規定之力霸公司協力廠證明書及對其最有利之鋁門窗立面圖,要求 被上訴人認可,因被上訴人不同意,竟拒而不辦理簽約手續,其有違投標須知之規定 甚明。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不履約後乃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八三唐建一字第五 七六四號書函通知上訴人沒收其押標金並取消其得標資格,自無不合。從而,上訴人 本於契約解除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上開押標金一百萬元本息,即 非有據,不應准許,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他主張及聲明證據為不足採 之理由,因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於法 並無違背。上訴論旨,仍執陳詞,並以原審採證認事、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 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法官 蘇 茂 秋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葉 賽 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