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號
- 上訴人
- 蘇琬𡩋
- 法定代理人
- 蘇光明
- 被上訴人
- 聯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判決(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