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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吳啟賓洪根樹謝正勝劉福來黃熙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號

上訴人
蘇琬𡩋
法定代理人
蘇光明
被上訴人
聯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判決(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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