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一號
- 上訴人
- 力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德澐
- 訴訟代理人
- 林大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陽文瑜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蘇貞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政雄律師
右當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三一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尤清更易為蘇貞昌,並經蘇貞昌為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尚無不合,先予敍明。次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