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7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二二號 再 審原 告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斌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傳岳律師 許士宦律師 陳清秀律師 再 審被 告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送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判 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二五八二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所定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 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 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法官 蘇 茂 秋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葉 賽 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