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二三號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蕭亨國吳正一楊隆順陳淑敏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二三號

再審原告
上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英賢
再審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
法定代理人
詹啟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

日本院判決(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九九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二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