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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范秉閣朱建男曾煌圳許澍林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
宣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牧群

右聲請人因與麥金塔映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一號),聲請更正,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宜群科技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宣群科技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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