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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更正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8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曾桂香劉延村徐璧湖劉福聲黃秀得

  • 當事人
    奕統營造有限公司劉士榮寶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省北區水資源局(即台灣省石門水庫管理局之承受訴訟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奕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統 上 訴 人 劉士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上 訴 人 寶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山 被 上訴 人 台灣省北區水資源局(即台灣省石門水庫管理局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景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二○九九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奕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劉亦統」, 應更正為「劉奕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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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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