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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返還工程款更正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徐璧湖劉福聲黃秀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上訴人
奕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統
上訴人
劉士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上訴人
寶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山
被上訴人
台灣省北區水資源局(即台灣省石門水庫管理局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景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二○九九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奕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劉亦統」,應更正為「劉奕統」。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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