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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范秉閣朱建男曾煌圳許澍林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八號

上訴人
太林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曾素芬
被上訴人
乙 ○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台灣

高等法院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狀載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原判決其敗訴部分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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