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八號
- 上訴人
- 太林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曾素芬
- 被上訴人
- 乙 ○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台灣
高等法院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狀載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原判決其敗訴部分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